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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71號聲 請 人 海浜慕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韋廷代 理 人 朱從龍律師相 對 人 洪鈺婷

洪詩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鈺婷、洪詩涵間改定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改定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