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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73號聲 請 人 徐正能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徐正能為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徐正能為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電詢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66號案件之承辦股(拾股)確認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已准予備查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