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潘博峰
呂國良即全職企業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被 上訴人 莊鳳蓁
顏振坤
顏于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複 代理人 郭 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因被上訴人具狀聲請將訴訟告知第三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