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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王鳳英

李佩玲相 對 人 蔡秀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4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46號裁定准予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208,780元、521,95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對聲請人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假處分,聲請人對於系爭土地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9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36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98號裁判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相對人之本案請求敗訴確定,假處分之原因已然消滅,爰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全字第46號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

三、查:相對人前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就聲請人之系爭土地予以假處分,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46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92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36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9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判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全字第46號卷、111年度訴字第2092號及歷審卷宗查明屬實,足見相對人即假處分債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附表:

土地摽示 面積 (平方公尺) 111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77 43,800元/平方公尺 2/7 王鳳英 5/7 李佩玲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