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郭宇庭相 對 人 陳蘇彩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114年度訴字第2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全字第一二四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兩造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已成立和解,故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全字第124號聲請卷宗及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63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