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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桞進興相 對 人 桞烈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11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違反附負擔贈與約款,訴請撤銷贈與及請求聲請人將受贈與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並聲請鈞院112年度全字第116號假處分裁定確定。茲因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業經鈞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甚明。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處分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37號裁定參照)。

三、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以112年度全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假處分,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