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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施家弘相 對 人 蔡芯誼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12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9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2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向本院聲請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所提本件假扣押保全之本案請求,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19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