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姚焜騰相 對 人 林育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113年度訴字第1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60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60號裁定准許,因已無需繼續為假處分,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假處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全字第60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