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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姚焜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政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