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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吳佩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秀堡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5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訂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假扣押之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自應依前揭規定,徵收聲請費用4,500元。聲請人雖已繳納1,000元,惟尚應補繳3,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