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分案科科長、林學晴、簡璽容、分案(科)承辦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