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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分案科科長、林學晴、簡璽容、分案(科)承辦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定。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如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且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