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許慧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麗春、塗翰勻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114年度訴字第3203號),針對相對人許麗春,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於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