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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許慧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麗春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於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亦已於114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則經114年10月29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91號裁定駁回,亦已於114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未據抗告,業於114年11月14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