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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5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查**間撤銷贈與事件,聲請證據保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查**之真正姓名。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假處分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2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假處分狀上,並未載明相對人「查**」之完整姓名,聲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