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86號聲 請 人 楊于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假處分聲請所針對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之7,下稱系爭不動產),現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98號案件(下稱系爭主訴訟)之原告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所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標的物,與伊權益攸關密切、具直接利害關係。相對人為系爭不動產先前房屋貸款之債權銀行,並曾於買賣或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涉及貸款清償事宜。嗣因貸款債務未清償,相對人已就系爭不動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拍賣程序,若於系爭主訴訟裁判前即遭移轉、過戶或執行,將導致第一商銀與伊權利難以回復,等同使系爭主訴訟訴訟結果失去實益與執行力,形同無效化法院審理與保障程序。是以相對人對系爭主訴訟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爭訟結果,具高度法律上利害關係。請鑒酌系爭主訴訟之系爭不動產目前涉訴未決,俾使相對人得依法斟酌後續處分時機,暫緩執行拍賣程序避免造成拍定人、原權利人及銀行三方法律地位不明或糾紛之風險,確保系爭主訴訟所為裁判得以其體實現,並防止系爭不動產於系爭主訴訟訴訟期間遭法拍、移轉、或滅失,致原狀回復無從執行,損及伊與相關債權人之實質權益。又伊現經濟困難,伊夫婿所經營事業遭遇重大投資證騙事件,伊因擔任擔保人,帳戶現金與不動產皆遭強制執行,目前試難籌措假處分保證金,請求免繳保證金。爰請求禁止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登記移轉、讓與或設定權利之行為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故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系爭不動產先前房屋貸款之債權銀行,並曾於買賣或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涉及貸款清償事宜。嗣因貸款債務未清償,相對人已就系爭不動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拍賣程序,若於系爭主訴訟法院裁判前即遭移轉、過戶或執行,將導致第一商銀與伊權利難以回復,等同使系爭主訴訟訴訟結果失去實益與執行力,形同無效化法院審理與保障程序等情,未據其就假處分之請求提出任何可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聲請人既未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則其假處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