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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安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薌訴訟代理人 劉吉仁被上訴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歐陽子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歐陽子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航代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