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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思閒即李銀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113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民國113年10月30日、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同年3月19日宣判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分別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權益,請准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2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亦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