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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簡字第119號原 告 蔡宛芸被 告 張曉婷即臺中市私立仁美居家長照機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88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88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7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9,880元(見本院卷第301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3年5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12日止受雇於被告,擔任行政職務,主要工作內容係協助被告處理相關事務及購買午餐等。原告任職期間,長期遭被告言語霸凌包括怒罵、咆嘯、侮辱、諷刺並歧視單親媽媽,分別於113年8月29日對原告無故大吼、咆哮,謾罵十幾分鐘,並多次對原告表示「你到底有沒有帶腦袋上班」;於113年10月16日向原告發表歧視單親媽媽之言論,表示「如果不是看你單親可憐才用妳,不然哪個公司可以一直讓你請假的,很看不慣你們這種單親的人領政府的錢」。被告前開行為顯屬職場霸凌,且致原告患有混和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已造成原告名譽貶損,已嚴重侵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健康權,原告應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9,88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9,880元。

二、被告方面:否認有原告所指言語霸凌包括怒罵、咆嘯、侮辱、諷刺並歧視單親媽媽之情事,原告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況被告有為原告準備晚餐,亦於原告請假時,表示回覆「壓力不用太大」、「趕快照顧孩子學新的就好」、「你會越來越好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關於原告自113年5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12日止受雇於被告,

擔任行政職務,主要工作內容係協助被告處理相關事務及購買午餐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32頁),並有勞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勞工提繳異動資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65、67頁),爰堪認定。

㈡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第22條之1公告可參。上開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第22條之1雖尚未通過,然就職場霸凌之定義,足供本院參考。原告主張長期遭被告言語霸凌包括怒罵、咆嘯、侮辱、諷刺並歧視單親媽媽,多次含113年8月29日「你到底有沒有帶腦袋上班」、113年10月16日「如果不是看你單親可憐才用妳,不然哪個公司可以一直讓你請假的,很看不慣你們這種單親的人領政府的錢」等語,是否可採?經查:

⒈證人鄧善宇到庭證稱:我之前113年6月19日起至同年9月19日

止在被告處擔任行政,與原告同一辦公室,原告很認真,因為很忙,我們很少交談。有一次在8月底現場看到、聽到被告罵原告,當時我在樓下吃飯、午休,我聽到樓上很大聲,我想說是她們兩個在聊天講話,等時間到要上樓才發現是張曉婷一直在罵原告,原告已經哭的很慘了,我上去看到她們的時候,張曉婷就說「妳憑什麼動我的東西,妳懂不懂尊重、妳有沒有帶腦袋上班」,很大聲,原告站在被告前面一直哭,被告坐在椅子上,時間有點長,約10分鐘左右等語(見本院卷第437、438頁)。證人鄧善宇證述被告曾以長達約10分鐘之久的時間大聲罵原告,內容包括「妳有沒有帶腦袋上班」。

⒉證人王心如到庭證稱:我之前於113年9月到10月間有在被告

處工作,實際工作不滿1個月,與原告均是行政助理,我有看到原告2次從辦公室哭出來,被告聲音很大,然後看到原告哭著出來,是10月間發生的,有聽到被告說原告「單親」的歧視言語等語(見本院卷第441、442頁)。證人王心如證述被告有以「單親」等歧視言語大聲罵原告。

⒊原告有長期遭被告言語霸凌之跡證,如下:

⑴證人鄧善宇亦證稱:「被告情緒比較不穩定,有時候會用冷

暴力的方式或者是給人很大的壓力。」等語(見本院卷第443頁)。證人鄧善宇證述被告情緒不穩,會給予他人工作壓力。

⑵證人鄧善宇與原告之對話紀錄上載:「(以下A為原告,C為

鄧善宇)(113年7月2日)A:無言,都沒給人解釋,就說我用的。C:嗯啊。…A:自己的問題怪我?然後連個道歉也沒有,說到最後還是我的問題。…C:惜惜,委屈了。C:跟老闆爭沒用。A:嗯。她再繼續這樣下去,我看是我先沒做。C:唉!我看我也要有準備。C:希望她的問題能改改,不然沒人可以跟她共處長久。思靜很常在重要的日子請假,她情緒不好關我們什麼事,剛剛還再找我出氣,無言…。…(113年9月19日)C:原本想找份工作好好的待著開心就好。可在這好難。A:我知道。C:不(漏「是」字)工作的問題啊。

妳知道的。…(113年10月30日)C:佳佑身心科診所-台中憂鬱症推薦…A:我終於吐出來了。C:(讚圖)C:妳在等藥?

A:嗯。在等醫生開藥。…A:結果真的是恐慌症。C:有幫到忙就好。A:藥吃下去有好一點了。…(113年11月8日)A:

今天又哭了。…A:東西不見也怪我,新人收掉的不念新人唸我。妳先吃,我去吃巧克力。…(113年11月11日)A:看來,這次病的不清(「輕」之誤),想到要去上班,整個恐慌症又出現了。A:醫生這次加重藥劑,怕吃了早上爬不起來。…A:先把病治好,勝過工作吧?!C:對,沒錯。C:別說是你啦,當初我也是想到要上班就有恐懼症。」等語(見本院卷第311至327頁)。

⑶原告與陳思靜之對話紀錄上載:「(以下A為原告,D為陳思

靜)(113年7月17日)A:我是不知你以前怎麼熬過來的。D:只有在辦公室的人才能懂…A:難怪妳說做居服比較開心。

D:壓迫的感覺讓人感到不快樂。A:我還有很多東西還沒學會妳就突然離職了,妳怎麼捨得把我丟下。D:她一直掐著我脖子讓我無法呼吸啊…。D:那種感覺你應該懂。…(113年12月19日)A:結果我也沒做了。D:剛離職?A:真的跟妳講的一樣。D:這是個性問題。…D:有受傷的感覺嗎?A:她太情緒化了,我都憋到生病了。A:會覺得不值得。」等語(見本院卷第335至339頁)。

⑷原告與其嫂嫂之對話上載:「(以下A為原告,E為原告嫂嫂

)(113年8月31日)A:嫂,如果像遇到我們主任這種燥鬱的個性,妳會怎麼應對?她沒有理,想回應他,但是我又是領他薪水的不知怎麼回應。E:其實我會很不開心,…講出自己想講的話,可以圓滑一點…A:她沒辦法接受,她會暴走。

…A:前一天都好好的,隔天就大暴走。E:…再觀察看看…A:

…妳說的也對,我是去工作的,沒理承擔她的負面情緒。」等語(見本院卷第341至345頁)。

⑸原告與居服員林裕堂之對話上載:「(以下A為原告、F為林裕堂)(113年10月27日)F:所以你離職了嗎?A:沒。F:

不用理主任說什麼直接離職就對了,…再做下去只是被他凌虐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347頁)。

⑹原告於工作受被告壓力期間,不斷向親朋好友求助,有上開

對話紀錄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11至353頁),實非無長期遭被告言語霸凌之跡證。

⒋證人鄧善宇、王心如上開證述,核與上揭原告有長期遭被告

言語霸凌之跡證大致相符,應堪採信。被告雖抗辯與證人鄧善宇、王心如亦有勞資糾紛,渠等證述不可採。惟證人鄧善宇、王心如於本院證述之過程內容實非常保守,均是非常明確記憶者,才予證述,並無偏坦原告之情形。證人鄧善宇與被告之勞資糾紛,雖調解不成立,證人鄧善宇已表示才1萬多元,已放棄(見本院卷第443頁),而證人王心如則是與被告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440頁),本院審酌本件訴訟結果對證人鄧善宇、王心如並無利害關係,且經本院告知刑法偽證罪處罰,而仍同意具結作證,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虛偽陳述誣陷或偏袒任何一方之必要,被告上開所辯應不可採。且同一時間被告的行政助理竟均與被告有勞資糾紛,此亦可視為情況證據。

⒌原告因被告造成之工作壓力致患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

⑴證人鄧善宇另證稱:被告也會批評別人。原告曾因心情不好

,工作低落往頂樓去,原告有向我傾訴在被告處工作壓力很重、常常想哭,在家裡無法呼吸,會想外出,去頂樓透氣(自殺求救訊息),我建議並帶原告去看心理醫生等語(見本院卷第439頁)。

⑵證人鄧善宇與原告之對話紀錄上載:「(113年10月30日)C

:佳佑身心科診所-台中憂鬱症推薦…A:我終於吐出來了。C:(讚圖)C:妳在等藥?A:嗯。在等醫生開藥。…A:結果真的是恐慌症。C:有幫忙到就好。A:藥吃下去有好一點了。…(113年11月11日)A:看來,這次病的不清(「輕」之誤),想到要去上班,整個恐慌症又出現了。A:醫生這次加重藥劑,怕吃了早上爬不起來。…A:先把病治好,勝過工作吧?!C:對,沒錯。C:別說是你啦,當初我也是想到要上班就有恐懼症。」等語(見本院卷第319、321、325、327頁)。

⑶原告於佳佑診所診斷證明書上載:「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

的適應障礙症」、「個案因上述診斷於113年10月30日初診,有失眠,疲勞,食慾差,心悸,胸悶,焦慮憂鬱情緒、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狀,目前仍持續治療中。」等文(見本院卷第415頁)。依原告與證人鄧善宇之對話及診斷證明觀之,原告確實是因為工作壓力,而且不是工作本身,是因為被告情緒的問題產生壓力,而身心受創,經證人鄧善宇介紹而去看身心科,經身心科診斷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

⑷又為求審慎,本院函詢佳佑診所,原告經診斷之「有混合焦

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是否因工作壓力所致,該診所回函稱:本所自113年10月30日至114年3月20日止,一共7次門診追蹤;個案於113年10月前後出現失眠、焦慮、恐慌等身心症狀,114年2月11日回診時根據病人自述並記錄於病歷中,稱勞政單位已介入處理勞資糾紛,且個案已經離職;初步診斷為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綜合門診資料與病程時間序,可見有臨床相關等語(見本院卷第451頁)。對於原告經佳佑診所診斷出之身心症,該診所認與原告所受工作壓力有臨床相關,則原告係因被告造成之工作壓力致患有「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實屬可認。

⒍基上,原告主張長期遭被告言語怒罵、咆嘯、侮辱、諷刺並

歧視單親媽媽,曾有長達約10分鐘,情節重大,有職場霸凌之情事,應足認定。

⒎至被告所提兩造對話紀錄,上載:「(以下A為原告、B為被

告)A:我到家了,謝謝妳的晚餐」、「A:我自己都請到不好意思了,真的好對不起妳,對不起工作,對不起公司」、「B:壓力不用太大」 、「B:趕快照顧孩子學新的就好」、「B:你會越來越好的」 等語(見本院卷第249、253頁),抗辯被告會幫原告準備晚餐、關心原告,不會霸凌原告。惟此僅是一次準備晚餐之紀錄,而原告不斷說對不起的對話之前文為「A:我今天會先請假,明天再看看小孩阿嬤能不能帶小孩。B:你辛苦了。B:所以我要教你行政。A:假單已填,等等傳工作教(交之誤)接。B:她應該只會已讀。B:我猜啦上次也是這樣。A:主任:小孩一直這樣生病,我怕我快沒辦法勝任工作了,而且也擔心影響工作進度,您覺得我還適合繼續就職嗎?B:昨天檢查班表也是補登一些疊班。A:…。B:剛剛我不是已經寫在上面了嗎?B:我知道你小孩要照顧。B:沒有甚麼工作比行政彈性。B:所以不要停留在不合適的人上面。」等語(見本院卷第253頁),被告回應的很亂,似乎是正在與他人對話,但回錯地方,之後即是接上揭原告不斷說對不起與被告回應之對話。整體觀之,被告似乎同時與他人對話,對原告之回應較為制式。並不足以如被告所辯,使人感受到其對原告的關心,其中更有「所以我要教你行政」、「剛剛我不是已經寫在上面了嗎?」等充滿責問的言語。對此,原告亦主張,備餐是因為被告要求原告於113年7月4日加班到20時18分(見本院卷第355頁),而原告請假時不斷說對不起,乃因被告確實對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致原告精神崩潰而為歇斯底里之話語。是本院實無從僅憑上揭對話紀錄,認定被告不會霸凌原告。

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健康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上揭對原告之職場霸凌行為,致原告受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之身心症,核屬故意侵害他人健康權、人格權,且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自應依上開規定,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被告加害原告之期間長達半年之久,加害之程度達致原告患有身心症,甚至萌生自殺之念頭,原告期間受有失眠、焦慮、恐慌…等身心症狀之痛苦,被告不認有錯之態度,並參酌兩造之學歷、家庭狀況、財產狀況(見本院卷彌封袋),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109,880元尚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9,8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