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展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亭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珮琪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8,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