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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茗豐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東興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4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80元(計算式:3,420元×2/3=2,280元)。是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40元(計算式:3,420元-2,280元=1,1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