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簡字第75號原 告 黃彤芸被 告 頎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加 被 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建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頎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0,66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頎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1萬6,84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頎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頎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3萬7,5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頎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頎蹟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4,4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1頁)。嗣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陳報狀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追加頎蹟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建榮為本件被告(見本院卷第267頁),再於115年6月2日當庭變更其聲明為:㈠被告頎蹟公司、王建榮(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逕稱其名)應連帶給付原告48萬2,594元,及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頎蹟公司應提繳1萬6,84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等語(見本院卷第483至484頁)。經核原告追加請求王建榮與頎蹟公司連帶給付部分,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為原告任職於頎蹟公司之短付工資、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及違法終止勞動契約所生,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自111年2月14日起至111年9月18日止受僱於頎蹟公司,約定月薪5萬元,工作內容係規劃寵物食品包裝、文案、網站,及廠商聯絡窗口。頎蹟公司於111年3月6日提議暫時調整月薪為4萬元,但嗣後並未補發各月之差額1萬元予伊,自111年3月起算至同年8月止共6個月,合計6萬元。
又除上開各月差額1萬元外,頎蹟公司另積欠伊111年7月工資1萬元、同年8月工資4萬元及自同年9月11日起至9月18日止之工資1萬0,664元,合計6萬0,664元。另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頎蹟公司未依法為伊投保健保,每月雇主(即頎蹟公司)應負擔部分之健保費金額為1,965元,7個月合計1萬3,755元。且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頎蹟公司未依法為伊提繳勞工退休金,頎蹟公司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6,842元至伊勞退專戶。再者,頎蹟公司於111年9月18日違法終止頎蹟公司與伊間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應給付伊資遣費1萬1,945元、預告工資1萬3,330元、失業給付損失14萬4,000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14萬4,000元。另因頎蹟公司欠薪、違法終止、否定伊之勞務付出及程序處理態度等整體情形,已逾一般勞資爭議可合理容忍之範圍,足認對伊人格利益及身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應賠償伊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又王建榮乃頎蹟公司之負責人,其為前開短付工資、未投保健保、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及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等情事之實際決定並執行者,其行為已構成違反勞動法令,致伊受有損害,依法應與頎蹟公司負連帶責任。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6條、第38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第1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提起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抗辯:頎蹟公司自111年2月14日起僱傭原告,約定月薪4萬元,已包含勞健保。原告無須進公司上班,無打卡、請假紀錄。嗣因頎蹟公司沒賺錢無法營運,無法再聘請原告,故於111年8月14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但未通知原告。原告工作內容係設計、包裝、開發客戶、銷售產品,但原告都沒有做,頎蹟公司從沒有欠原告薪水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自111年2月14日起受僱於頎蹟公司,原告工作內容為設計、包裝、開發客戶、銷售產品。原告之工資第1個月為5萬元、第2個月開始為4萬元,於每月1日及15日分兩次給付。
原告與頎蹟公司未約定上、下班及休息時間,原告開發客戶時間可自己運用,係責任制等情,為言詞辯論時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19至120頁),堪信屬實。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自111年3月起至同年8月止之工資差額6萬元,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積欠工資,111年7月為1萬元、同年8月為4萬元及自同年9月11日起至9月18日止為1萬0,664元,合計6萬0,664元,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之雇主(即頎蹟公司)應負擔部分之健保費金額合計1萬3,755元,有無理由?㈣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資遣費1萬1,945元,有無理由?㈤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預告工資1萬3,330元,有無理由?㈥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失業給付損失14萬4,000元,有無理由?㈦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14萬4,000元,有無理由?㈧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有無理由?㈨原告請求王建榮連帶給付上開工資差額6萬元、積欠工資6萬0,664元、健保費1萬3,755元、資遣費1萬1,945元、預告工資1萬3,330元、失業給付損失14萬4,000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14萬4,000元、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有無理由?㈩原告請求頎蹟公司應提繳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合計1萬6,842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退專戶,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一)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自111年3月起至同年8月止之工資差額6萬元,有無理由?⒈按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
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倘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係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則屬對債務之清償約定不確定期限,並非附以條件,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頎蹟公司與原告約定月薪為5萬元,頎蹟公司於111
年3月6日提議暫時調整工資為4萬元,並表示將來公司上軌道後補發差額等語,並提出王建榮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79頁)。觀諸上開王建榮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王建榮提及:「想跟妳(即原告)商量,薪水可以調整為40,000元,等到公司上軌道再補妳,可以嗎?」等語,原告回以:「下一期開始是嗎?我知道你現在資金緊張,預算有限,所以我現在很多事也無法做,相對事情也是變少,目前可以接受你的提議,希望未來你真的記得我的付出」等語,足見原告上開主張尚屬可採,且頎蹟公司與原告係以預期「公司上軌道」之不確定事實發生時,為各月差額1萬元債務之清償期,則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而王建榮現仍登記為頎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頎蹟公司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查,參以王建榮自陳已於114年4月30日入監服刑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且王建榮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足認前開「公司上軌道」之不確定事實其發生已屬不能。是自111年3月起算至同年8月止,各月差額1萬元債務之清償期,應於114年4月30日王建榮入監服刑時屆至。從而,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自111年3月起至同年8月止工資差額合計6萬元,為有理由。
(二)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積欠工資,111年7月為1萬元、同年8月為4萬元及自同年9月11日起至9月18日止為1萬0,664元,合計6萬0,664元,有無理由?原告主張頎蹟公司積欠工資,111年7月為1萬元、同年8月為4萬元及自同年9月11日起至9月18日止為1萬0,664元等語,並提出原告銀行帳戶交易紀錄、王建榮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9至167、357至375頁)。經查,頎蹟公司與原告約定月薪為5萬元,嗣自111年3月起暫時調整工資為4萬元,而原告自111年2月14日起任職於頎蹟公司等情,已如前述,是頎蹟公司應給付予原告自111年7月13日起至同年8月11日止之工資應為4萬元,惟頎蹟公司僅給付3萬元,有原告銀行帳戶交易紀錄(見本院卷第167頁)可資證明;頎蹟公司應給付予原告自111年8月12日起至同年9月10日止之工資應為4萬元,惟頎蹟公司並未給付,有王建榮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111年8月16日王建榮提及:「我星期五如果有貸款,下來我會匯80,000元給你,謝謝」、原告於111年9月11日回以:「這裡也是!你大聲說的次次貸款都有下來,然後在哪裡?都沒貸款到,哪裡次次貸款都下來了?薪水本來就是你要付的,每次搞得我很像催債的一樣」等語(見本院卷第371、379頁)可證。另原告於111年9月11日起至9月18日止仍任職於頎蹟公司,亦有111年9月18日王建榮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王建榮提及:「好啦你做到今天就好了啦!薪水算到今天為止」等語(見本院卷第375頁)可證,是頎蹟公司應給付予原告自111年9月11日起至9月18日止之工資應為1萬0,664元(計算式:40,000元÷30×8=10,664元)。從而,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積欠工資,111年7月為1萬元、同年8月為4萬元及自同年9月11日起至9月18日止為1萬0,664元,合計6萬0,664元(計算式:10,000元+40,000元+10,664元=60,664元),為有理由。
(三)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之雇主(即頎蹟公司)應負擔部分之健保費金額合計1萬3,755元,有無理由?⒈按投保單位未依健保法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
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3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主張頎蹟公司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未為原
告投保健保等情,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3月21日健保中字第1148402750號函(下稱系爭健保署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頁),應堪採信。然上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係為雇主應負擔之行政義務,非勞工之請求權基礎。況原告自陳於上開期間內並未自行繳納雇主(即頎蹟公司)應負擔部分之健保費等語(見本院卷第486頁),是原告主張之健保費金額1萬3,755元,未由原告代頎蹟公司負擔,則原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7條等規定,請求頎蹟公司給付雇主(即頎蹟公司)應負擔部分之健保費金額合計1萬3,755元,並加付遲延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資遣費1萬1,945元,有無理由?⒈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
費,勞基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⒉本件頎蹟公司抗辯因公司沒賺錢無法營運,無法再聘請原告
,故於111年8月14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但未通知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原告則否認頎蹟公司有虧損之事實,主張頎蹟公司於111年8月14日沒有合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等語(見本院卷第418頁)。經查,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然頎蹟公司並未舉證證明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事,且頎蹟公司於111年8月14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未到達原告,是頎蹟公司111年8月14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不合法,不生終止之效力。另原告自陳未向頎蹟公司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等語(見本院卷第419頁),此為頎蹟公司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419頁),則系爭勞動契約即頎蹟公司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仍存在。系爭勞動契約既仍存在,並未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終止,則原告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資遣費,並加付遲延利息,即乏依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預告工資1萬3,330元,有無理由?⒈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
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⒉系爭勞動契約既仍存在,並未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
等規定終止,已如前述,則原告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請求頎蹟公司給付預告工資,並加付遲延利息,即乏依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失業給付損失14萬4,000元,有無理由?⒈按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
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⒉系爭勞動契約既仍存在,已如前述,則原告既未離職,則原
告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6條、第38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頎蹟公司給付失業給付損失,並加付遲延利息,即乏依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14萬4,000元,有無理由?⒈按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三、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⒉系爭勞動契約既仍存在,已如前述,則原告既未離職,則原
告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6條、第38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並加付遲延利息,即乏依據,應予駁回。
(八)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有無理由?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
賠償或慰撫金;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照前揭規定,僅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之人格權受侵害,始得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雇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要屬雇主權利之正當行使,縱令其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僅勞動契約應繼續存在而已;勞動契約繼續存在之期間內,勞工除因雇主拒絕受領勞動給付,並拒絕給付薪資報酬,得依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向雇主主張權利請求給付報酬外,不得以雇主終止契約不合法為由,而要求雇主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原告主張於頎蹟公司任職期間,長期承受王建榮以譏諷、苛
責或否定方式評論原告之工作成果,並多次出現曖昧及不適當言語,使原告感到極大不安與困擾,影響原告之職業評價與人格尊嚴。頎蹟公司拒絕為原告投保勞健保,以規避雇主責任並積欠原告工資至今未給付,嗣後又未依法提前通知即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致原告頓失生計,精神受創。王建榮另以與原告主張顯不相符之內容提出刑事告訴,致原告需面對偵查程序所生之精神壓力,其後原告申請勞動調解,頎蹟公司具狀不出席,且具狀內容仍多有不實,於本院審理期間,頎蹟公司陳述亦前後不一致,且多與事實不符,致案件需反覆釐清,程序因此延宕,使原告長期承受額外精神負擔。綜合前述欠薪、違法終止、否定勞務付出及程序處理態度等整體情形,已逾一般勞資爭議可合理容忍之範圍,足認對原告人格利益及身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275至277、439頁),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703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視為勞動調解不成立書、系爭健保署函、王建榮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7至143、147、151、399至413頁),頎蹟公司則否認有對原告為不當對待(見本院卷第420頁)。揆諸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就頎蹟公司有為不法行為、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原告受有損害、且兩者間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之責。
⒊觀諸上開王建榮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提及:「王建
榮:你這個月真的很閒呢。」、「王建榮:你有沒有想交男朋友我幫你介紹啦。(原告:不用謝謝,最好不要可能會被我罵死。)王建榮:你那麼溫柔體貼怎麼會被你罵死。(原告:如果比我聰明可以考慮認識一下,其他的先不要謝謝。)王建榮:如果他比你聰明的人,真是不好找。(原告:那就我自己過啊,不然氣死。)王建榮:你要找的條件要比你聰明的人喔。(原告:不然你要找比你笨的…?@@)王建榮:對啊,找我這樣的人比較好啦,這樣不好嗎。」、「王建榮:一起加油努力。(原告:花了1個小時吵架,真是浪費時間。)王建榮:最近梅雨季節,出門買東西,騎車要慢一點,注意安全。(原告:嗯嗯,你也是。)王建榮:惜福知足快樂、平安。王建榮:你有什麼想法把我品牌推廣出去呢?」、「(原告:哪裡不懂…這麼清楚還有哪裡看不懂…@@)王建榮:從這個月,薪水要做調整。(原告:好喔,你說說看你的想法,怎麼的調整法。)王建榮:薪水3萬,加抽成。(原告:不好意思喔,初期都是試用哪裡來的抽成?大概是覺得我太閒吧…沒關係,我等等591幫你開個職缺好了…我真的沒關係你不用勉強…)王建榮:我照付你4萬。(原告:所以剛剛那份資料裡有問題。)」、「王建榮:了解,我下午送過去。(原告:寵安慎部分後續協理都會跟我接洽,我加她line了,所以你不用再聯繫了。)王建榮:我知道。(原告:這本來就是我要跟他接洽的,就你們在那邊搞神秘,最後不是我要處理,多浪費了很多時間…寵安慎預計完成時間3個禮拜,不含假日。)王建榮:那麼久(原告:不然你以前快?這時間都工廠訂的,有異議你可以打去抗議…)王建榮:這樣我一直要付你薪水。」、「王建榮:你不了解,我貸款那麼多來付你薪水。(原告:你不了解,我付出那麼多來成就你的事業,到現在還在靠北我沒做事,呵呵,真是謝了。我的用心被當垃圾踐踏,還要我好禮好氣接受你的爛條件?當你在輕易的給人200萬,買了個什麼看不見摸不著,還在種的東西的時候,你就要想到有今天了!我跟你說過,你腦子就不好,還去玩自己不懂的東西,就算不請我,你早晚也要請人,不是都是因為我的問題!前面自己步步錯,怪後面來的人?真的有病。)王建榮:跟你說我出錢你不要薪水賣東西一起分你又不肯。(原告:不要老是想找替死鬼讓自己下台,承認自己的無能並不可恥,可恥的是,沒半撇還死鴨子嘴硬。)王建榮:哎呀我對你真好啦,你在家那麼多個月不用去上班又很自由。(原告:你以為人人家裡都跟你一樣有提款機?我不用生活?房租誰繳?工廠叫料到可以賣,至少兩個月,我兩個月的基本開銷誰處理?根本不考慮我死活,要我考慮你死活?拜託你吃家裡用家裡沒差。)」等語(見本院卷第399至413頁),王建榮固有提及:「你這個月真的很閒呢、你有沒有想交男朋友我幫你介紹啦、你那麼溫柔體貼怎麼會被你罵死、如果他比你聰明的人,真是不好找、你要找的條件要比你聰明的人喔、找我這樣的人比較好啦、一起加油努力、最近梅雨季節,出門買東西,騎車要慢一點,注意安全、惜福知足快樂、平安、你有什麼想法把我品牌推廣出去呢、從這個月,薪水要做調整、薪水3萬,加抽成、我照付你4萬、這樣我一直要付你薪水、你不了解,我貸款那麼多來付你薪水、跟你說我出錢你不要薪水賣東西一起分你又不肯、哎呀我對你真好啦,你在家那麼多個月不用去上班又很自由」等語,然其對話內容並無何謾罵之情形,亦非貶抑之語詞,尚不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上對其個人之評價,則原告指為影響原告之職業評價與人格尊嚴云云,並非可取。且原告亦回以:「不用謝謝,最好不要可能會被我罵死、如果比我聰明可以考慮認識一下,其他的先不要謝謝、那就我自己過啊,不然氣死、不然你要找比你笨的…?@@、花了1個小時吵架,真是浪費時間、嗯嗯,你也是、哪裡不懂…這麼清楚還有哪裡看不懂…@@、好喔,你說說看你的想法,怎麼的調整法、不好意思喔,初期都是試用哪裡來的抽成?大概是覺得我太閒吧…沒關係,我等等591幫你開個職缺好了…我真的沒關係你不用勉強…、所以剛剛那份資料裡有問題、寵安慎部分後續協理都會跟我接洽,我加她line了,所以你不用再聯繫了、這本來就是我要跟他接洽的,就你們在那邊搞神秘,最後不是我要處理,多浪費了很多時間…寵安慎預計完成時間3個禮拜,不含假日、不然你以前快?這時間都工廠訂的,有異議你可以打去抗議…、你不了解,我付出那麼多來成就你的事業,到現在還在靠北我沒做事,呵呵,真是謝了。我的用心被當垃圾踐踏,還要我好禮好氣接受你的爛條件?當你在輕易的給人200萬,買了個什麼看不見摸不著,還在種的東西的時候,你就要想到有今天了!我跟你說過,你腦子就不好,還去玩自己不懂的東西,就算不請我,你早晚也要請人,不是都是因為我的問題!前面自己步步錯,怪後面來的人?真的有病、不要老是想找替死鬼讓自己下台,承認自己的無能並不可恥,可恥的是,沒半撇還死鴨子嘴硬、你以為人人家裡都跟你一樣有提款機?我不用生活?房租誰繳?工廠叫料到可以賣,至少兩個月,我兩個月的基本開銷誰處理?根本不考慮我死活,要我考慮你死活?拜託你吃家裡用家裡沒差」等語,足認雙方互為一般口語之表述,並未逾越工作倫理合理之範圍,王建榮並無持續性、不合理地對待原告,原告據為人格利益、身心安寧、精神受創之主張,亦非可採。⒋又觀諸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見本院卷第137頁),並未認
定王建榮有何虛構事實之行為,王建榮提出告訴係基於訴訟權之合法行使,縱使刑事告訴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不能反推王建榮有何誣告或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況且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因前開刑事告訴受有何實際損害之事實,僅原告主觀上感到受損害,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不符。另頎蹟公司欠薪、解僱原告之程序縱有可議致兩造產生爭執,然頎蹟公司否認欠薪、否認違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要屬雇主權利之正當行使,縱令其欠薪、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不合法,僅應給付原告積欠之工資及系爭勞動契約應繼續存在而已,不得以此為由,而要求頎蹟公司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頎蹟公司雖有欠薪、違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情形,依前說明,亦非屬對原告實施不法侵害之侵權行為。
⒌綜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頎蹟公司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云云,自屬無據。
(九)原告請求王建榮連帶給付上開工資差額6萬元、積欠工資6萬0,664元、健保費1萬3,755元、資遣費1萬1,945元、預告工資1萬3,330元、失業給付損失14萬4,000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14萬4,000元、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有無理由?⒈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係以該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及該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被上訴人為利○公司負責人,為該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上訴人代售房屋價款情事,亦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199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本件有關工資給付、投保事宜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
等事項,均係由王建榮實際決定並執行,其行為已構成違反勞動法令,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法應與頎蹟公司負連帶責任云云(見本院卷第439至441頁)。惟查,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健保費1萬3,755元、資遣費1萬1,945元、預告工資1萬3,330元、失業給付損失14萬4,000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14萬4,000元、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部分既均無理由,已如前述,則就上述請求項目部分,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王建榮與頎蹟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即無理由。至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上開工資差額6萬元、積欠工資6萬0,664元部分,依勞基法規定,其給付義務人均為頎蹟公司,頎蹟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王建榮就此均無給付之法定義務,亦難僅因頎蹟公司尚未為前述給付,即謂其負責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之情事,是就上開工資差額6萬元、積欠工資6萬0,664元部分,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王建榮與頎蹟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亦無理由。
(十)原告請求頎蹟公司應提繳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合計1萬6,842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退專戶,有無理由?⒈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參照)。
⒉原告主張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頎蹟公司未以月提繳
工資4萬0,100元提繳6%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退專戶,合計未提繳之金額為1萬6,842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27、469頁)。
經查,頎蹟公司於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之期間未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乙情,有原告之勞退專戶明細資料為證(見證物袋),堪信屬實。又原告自111年2月14日起受僱於頎蹟公司,原告之工資第1個月為5萬元、第2個月開始為4萬元,已如前述,則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若每月以4萬元計算,依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月提繳工資為4萬0,100元,6%之勞工退休金每月為2,406元。是原告請求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頎蹟公司應以月提繳工資4萬0,100元為其提繳6%之勞工退休金,合計1萬6,842元(計算式:40,100元×6%×7=16,842元),未逾上開勞退條例之規定,即為可採,原告此部分請求,即有理由。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之積欠工資,至遲應於當月15日給付,頎蹟公司迄未給付,應自上開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前揭給付,併請求頎蹟公司給付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頎蹟公司給付12萬0,664元,及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頎蹟公司並應提繳1萬6,842元至原告之勞退專戶,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頎蹟公司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