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7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黃彤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頎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4,839元(含資遣費1萬1,945元、預告期間工資1萬3,330元、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14萬4,000元、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及工資12萬0,66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惟本件除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外,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之範圍,則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5,93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150元(計算式:3,225元×2/3=2,15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85元(計算式:6,735元-2,150元=4,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