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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 告 黃登宏

黃冠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覺健康社會福利基金會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未檢附上訴狀繕本,請於補正上訴費用時,一併補提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賠償金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