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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晁得福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