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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25號聲 請 人 廖德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檜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761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預納裁判費3,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