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29號聲 請 人 鄧小貞相 對 人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73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繳納聲請費3,000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