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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專調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專調字第97號聲 請 人 林文弘相 對 人 鴻毅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維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狀之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