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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120號原 告 OZTEPE CENAP(歐家那)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76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5,7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8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AI工程師,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嗣因被告有諸多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伊遂於113年4月25日以被告積欠工資及違反勞動法令情事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並另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18號判決在案(下稱前案訴訟)。惟因伊未及於前案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萬5,764元(計算式:平均工資7萬元×新制基數53/144=25,7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5,7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前案訴訟判決書及資遣費試算表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9至20、21至25、2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資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

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勞動契約經原告於113年4月25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終止等節,業經認定如前,則以原告之平均工資7萬元及新制基數「53/144」為計算,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萬5,764元(計算式:70,000×53/144=25,7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資遣費,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被告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6日(見本院卷第45頁之送達證書)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退條例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5,764元,及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