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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27號原 告 傅伴紅

送達處所:彰化中央路○○○0000○○○○○被 告 張光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1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