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36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名匯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蔡瀚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8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