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天韻運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奇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義傑間請求返還教育訓練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