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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 告 傅伴紅被 告 藍呈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