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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84號原 告 廖宜賢被 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勵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獎勵金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