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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9號原 告 晁得福被 告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00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應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00元(計算式:6,700-500=6,2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