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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81號原 告 洪子健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9,332元(計算式:預告工資1萬4,116元+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11萬8,296元+預扣薪資6,920元=13萬9,33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如附表所示利息亦應併入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6,604元(計算式:139,332+7,272=146,604);另加計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4,93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1,534元(計算式:146,604+4,930=151,534),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除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部分外均屬之,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3,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計算式:2,280-1,000=1,2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附表】(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 13萬9,332元 113年7月14日 114年7月29日 (1+16/365) 5% 7,272元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