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674號原 告 陳敏男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被 告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江源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3,526元(計算式:薪資差額7萬元+加班費113萬8,873元+特休未休工資56萬5,222元+預告工資12萬6,800元+舊制退休金9萬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7萬2,631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266萬3,52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739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除精神慰撫金部分外均屬之,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6萬3,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9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7,926元(計算式:26,889
×2/3=17,926),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813元(計算式:32,739-17,926=14,8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