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688號原 告 吳淑美
劉子頡許家騰被 告 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 馨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吳淑美部分: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21萬2,680元、資
遣費1萬1,078元、勞工退休金1萬2,000元,合計為23萬5,758元。
㈡原告劉子頡部分:積欠薪資1萬0,750元。
㈢原告許家騰部分:積欠薪資9,333元、資遣費535元、勞工退休金700元,合計為1萬0,568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5萬7,0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387元(計算式:3,580元×2/3=2,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93元(計算式:3,580元-2,387元=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