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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692號聲 請 人 甲○○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狀未載明法定代理人,本件調解聲請之程式尚有欠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相對人雅典娜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