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603號聲 請 人 莊淑真相 對 人 詮薪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光豪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亦分別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且勞動調解聲請狀並未載明調解標的價額,調解聲請之聲明及意旨亦不明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應確認調解聲請之意旨,並依聲請意旨載明本件調解

之聲明為何?㈡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依前項之聲明及

請求金額,自行計算並繳納聲請費。本件暫依民事聲請調解狀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記載,暫先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2,279元(含工資14萬8,907元、預告工資3萬6,090元、特休未休工資3萬3,660元、資遣費21萬6,450元、未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7,1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惟本院尚未聯繫到兩造,請兩造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