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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631號聲 請 人 曾哲軒相 對 人 御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季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核與聲請調解之程式不合,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聲請人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