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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796號原 告 鄧小貞被 告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勞動調解,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所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復本件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7項記載:「附帶請求:倘本院認定原

告與被告間雇傭關係仍存續,請求判決命被告:⒈補繳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日止,原告每月工資6%之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並依法繳入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⒉補繳同期間被告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並辦理原告之保險續保及相關補繳手續。」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原告應以書狀補正。(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依前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上述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聲請費。

㈢如原告無法確定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則本件依民事起訴狀記載,暫先核定原告先位聲明部分:

⒈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分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

付工資之總額新臺幣(下同)2,519,346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本件原告為民國71年出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可工作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亦即以其5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3,437元,則按其5年之薪資,核定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06,220元(計算式:43,437*12*5=2,606,220),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其中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4年10月26日,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609,4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核定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28,821元(計算式:2,519,346+609,475=3,128,821)。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規定擇其中價額較高定之,應核定為3,128,821元。

⒉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66,603元(含積欠工資43,437元

、特休未休工資23,166元,計算式:43,437+23,166=66,603),及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4年10月26日,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16,112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2,715元(計算式:66603+16112=82,715)。

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精神慰撫金,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

⒋原告訴之聲明第7項請求如前所示,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10定之,是原告本項請求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⒌準此,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暫先核定為5,361,536元(

計算式:3,128,821+82,715+500,000+1,650,000=5,361,536)。

㈣原告備位訴之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5,466元(含資遣

費152,029元、預告工資43,437元,計算式:152,029+43437=195,466)。

㈤茲比較原告先位、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後,揆諸首揭說

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61,5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