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877號聲 請 人 林佳慧相 對 人 世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世龍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