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839號原 告 蔡佳宏
梁貴賢黃宗文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法扶律師)被 告 怡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鳳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蔡佳宏部分: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3萬4,804元及不當扣薪1萬2,480元,合計請求14萬7,284元。
㈡原告梁貴賢部分:工資差額13萬2,307元及不當扣薪1萬2,480元,合計請求14萬4,787元。
㈢原告黃宗文部分:工資差額12萬3,467元及不當扣薪1萬2,480元,合計請求13萬5,947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萬8,0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60元(計算式:5,790元×2/3=3,8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30元(計算式:5,790元-3,860元=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