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927號原 告 劉家洋被 告 成都享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景峰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本件原告現為37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可工作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亦即以其5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依前揭說明,原告聲明第1項所受利益原應按其5年之薪資計算之,爰核定聲明1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60,000元(計算式:66,000元×12個月×5年=3,960,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096,316元(含薪資補償264,000元、醫療費用108,316元、看護費用44,000元、慰撫金300,000元)應與前開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56,31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0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屬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96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32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1,888元(計算式:47,832元×2/3=31,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4元(計算式:60,702元-31,888元=28,8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