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展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聖媒氣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26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萬3,520元確定(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5萬3,52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53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萬7,302元(計算式:55,953×2/3=37,302),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651元(計算式:55,953-37,302=18,65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