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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雲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芸芸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詹可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64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