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申莒華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被 告 嘉陽學校財團法人台中市嘉陽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賴昭呈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給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