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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27號原 告 洪文榮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被 告 中華民國農會台農鮮乳廠法定代理人 蕭漢俊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實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具狀表示,同意依原告提出之條件達成和解,有再開辯論程序,俾利兩造當庭簽立和解筆錄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