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義德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4,965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4,120元【計算式:(38,110+2,292)*5*12=2,424,120】,上訴人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徵上訴裁判費1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